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怎麼分配?不同制度決定拿多少財產!

離婚率居高不下 婚後財產提前規劃

台灣人普遍晚婚,平均初婚年齡都在30歲以上,但轉個彎看向離婚,就會發現台灣人的離婚率也不低,根據內政部統計,2019年台灣離婚對數約5萬4346對,平均每天有149對離婚。

若是中年才離婚,除了考量感情的消滅,更要思考的是彼此的財產,怎麼分配才能讓結縭已久的雙方不會有芥蒂。

在離婚談錢這件事之前,我們應該先清楚的是,到底法律在夫妻財產制度上有哪些明文規範呢?目前婚後的財產主要可區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2種。

法定財產制:財產少的一方,可爭取對方財產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的書面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

簡單來說就是婚前的財產是自己的,婚後雖也是自己的,但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的情況時,接下來就會進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狀況,也就是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若有剩餘時,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

民法也規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簡單來說就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但為了讓法官對於財產分配額判定更有依據,在2020年底,立法院三讀修正民法,增加了「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而在「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有更明確的定義,修法增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的條文。

舉例來說,有一對夫妻決定離婚,清算2人婚後的財產時,先生財產淨值為900萬元,而太太名下為300萬元,2個人的財產差額即為600萬元(900萬-300萬元),離婚時若法官認為太太對家庭有一定的貢獻,就判定先生必須拿出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300萬元(600萬÷2)給太太。

有人或許會認為這樣的制度不太合理,這樣的情況是可以改變的,就是在婚前透過契約書面,例如婚前協議書,訂定夫妻的財產制度為「約定財產制」,並向法院聲請登記,就可不適用「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之「分別財產制」: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2種。

「分別財產制」的意思就是,2個人雖然結婚了,但財產並未結婚,仍由夫妻2人各管各的財產,債務也是各自分擔,等同於「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約定財產制之「共同財產制」:婚後財產一人一半

共同財產制」則是夫妻兩人共同擁有財產,將來婚姻關係終止時,夫妻2人各自取回婚前時擁有的財產,而婚後的共同財產扣餘共同債務後的淨值平均後領回

舉例來說,夫妻2人結婚後決定採共同財產制,婚後先生累積300萬元,太太有150萬元,後來離婚時夫妻平均共同財產450萬元,即雙方各得半數為225萬元 。

但要留意的是,共同財產制並不包括「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的個人專屬使用物品、夫或妻個人職業必須使用的物品,以及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

財產分配制度可婚後修改

那到底是分別財產制好,還是共同財產制好呢?其實2種制度適合不同個性的人。

分別財產制很清楚,夫妻婚後財產各自獨立,適合不想財產干涉太多的2人。

相反的,共同財產制就是夫妻共有財產,任何財務決策都需由握有所有權的2人同意才能執行。

然而,儘管約定了財產的制度,想改變也是可以的,可隨時依配偶的意願,廢止或變更財產制種類,但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改變,也要法院辦理登記,才算合法。

一旦走到離婚,守護財產成為要事,在談財產分配前,建議應該先弄清楚當初雙方約定的是哪一種財產制度,才能繼續向下討論實質的財產分配。離婚要處理的要事繁多,包括財產分配、債務切割、贍養費和扶養費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