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家庭案件中,應如何調查蒐證維權?

近日,普華永道員工疑似插足他人婚姻事件再一次將財經圈捲入話題中心。

今年以來,前有阿里巴巴蔣凡和張大奕之間存在男女關係的傳聞、海歸人妻外遇綠地集團「高管」,後有噹噹李國慶夫婦的搶奪公章以及「半袋蘑菇致感情未破裂」事件,財經圈內情感話題持續受到廣泛關注。

本文將通過回顧財經圈2020年「情感大戲」半年報,從而剖析中國婚姻家庭案件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和大家一起認真吃瓜,開心學法律。

一、嚴防過激,且行且調查

如前文所述,上周,原配控訴普華永道員工插足自己婚姻的事件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該普華永道員工涉嫌「干預」他人婚姻並教唆男方與原配進行離婚析產(分割財產、分家的意思),原配附上了13頁包含前夫與普華永道員工之間的聊天記錄等證據的 PDF 文件。

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原配的這一番控訴雖然可以起到打擊報復的目的,但是卻很可能因為大量曝光該員工的隱私,反過來被告侵犯隱私權。

在越來越習慣運用網路發聲和維權的時代,更加需要注意自己維權手段的合法性,避免因為維權而侵權,得不償失。

而早在今年4月,阿里巴巴集團內部也發生了類似事件。

天貓、淘寶雙料總裁蔣凡的夫人在微博上公開指責粉絲千萬的網紅張大奕破壞她與蔣凡的婚姻。

阿里巴巴集團迅速成立調查組,調查的結果僅提及蔣凡與張大奕之間不存在任何利益輸送。

但因沒有較為嚴謹的證據爆出,三人之間的情感糾葛我們仍不得而知。

上述兩個事件的共同點在於原配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利用自媒體發聲,以解心頭之恨。

若他們所言非虛,在法律上,效果如何?是否能讓過錯方受到應有的懲罰?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無過錯方在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比中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國《民法典》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中加入了「其他重大過錯」,降低了「外遇」的門檻。

此外,中國《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中加入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一方若外遇,少分財產不是夢。

但這一切的前提,都建立在充分舉證的基礎上。

畢竟輿論不能當飯吃,打官司還得靠證據。

上述兩名原配的做法,雖然出了一口惡氣,但法庭裁判不以輿論作為依據。

兩位原配調查不成還有打草驚蛇之風險,得不償失。

外遇調查「道阻且長,行則將至」,需要足夠的耐心。小不忍則亂大謀,切記不可因小失大。一句話總結:嚴防過激,且行且調查

二、離婚損害賠償500萬人民幣?很難。

與前面兩個案例相比,海歸人妻外遇綠地「高管」事件的調查可謂十分專業。

5月11日,史先生在微博上實名舉報綠地集團高管陳軍(後集團聲明此陳軍並非高管陳軍)和自己的妻子張女士之間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不僅破格錄用(突破原來的標准任用人才)還沒有拿到畢業證的張女士,點名讓其擔任自己的秘書,而且利用職務之便給張女士報銷了兩個萬元人民幣名牌包包,並許諾送給張女士三千萬人民幣。

陳軍謊稱自己完全沒有生育能力,卻讓張女士懷上了自己的孩子。

在張女士和史先生坦白此事並要求離婚的時候,史先生冷靜取證,一邊心平氣和地與張女士「循循善誘式」聊天,讓張女士放鬆警惕,一邊全程錄音搜證,做好向綠地集團舉報的準備。

此後,史先生微博公開「揭秘」,同時據張女士透露,史先生還要求其支付五百萬人民幣作為她外遇並懷了他人孩子的離婚損害賠償。

五百萬人民幣的離婚損害賠償,如果起訴至法院,法官會支持嗎?

實際情況是:很難。

雖然在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在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實務中,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會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和過錯方的經濟能力進行調整。

500萬人民幣這麼大的金額,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在現實中基本不會得到支持。

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類案:廈門的小雅女士就在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因其腹中胎兒不是丈夫的被丈夫索賠損害賠償20萬人民幣,最後法官僅判了3萬元人民幣【案號:(2016)閩0213民初76號】。

與此相似,此前在網上熱議的親子鑒定案件的賠償金額也不高。

無錫市的李先生養育兩個兒子幾年後才發現非自己親生,雖然法院判決女方返還相關撫育費,但是就損害撫慰一項,仍然僅支持了3萬人民幣。

三、你說感情破裂就感情破裂?

6月15日,李國慶和俞渝的離婚案件第二次開庭審理,李國慶庭後接受採訪直呼「噁心」。

原因是俞渝主張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並提交了「在分居期間一起去旅遊」、「送了玫瑰花」、「朋友送的蘑菇也沒忘了分俞渝一半」等證據。

李國慶在採訪中稱,分居兩年零五個月,還得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合常理。

對此,中國的《婚姻法》是如何規定?

首先,李國慶作為原告當然有義務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並非分居滿兩年就可自動離婚。

其次,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做出離婚的判決,除非導致感情破裂的理由是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即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五種情形有多難調查證明?從李國慶的發言中就可知一二。

李國慶需要舉證的是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要是僅因為工作較忙而分居兩年,自然是不屬於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事由。

巧的是,李國慶夫妻二人都屬於日常工作繁忙的情形,一旦俞渝拿出分居期間二人正常交流,感情良好的證據,那麼分居兩年以上的原因究竟是因為工作太忙還是感情不和,也就沒那麼好判斷了,雙方離婚不成也在意料之中。

2020年的上半年,這類「情感大戲」確實為財經圈增「色」不少,博足眼球。

頻頻爆出的與婚姻家事有關的新聞一方面讓人們越來越感慨婚姻的不易,在快節奏的大環境下,婚姻反而需要慢節奏地、認真謹慎地經營。

一旦不幸「所託非人」,切記「先調查,再動氣」,諮詢專業調查人士,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對於企業而言,除了關心業績問題外,也需要進一步注重企業文化的建設和對員工品行的考察,減少因為員工私生活導致企業形象的跌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