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缺配套 外遇侵權賠償應提高

大法官5月29日宣告通姦罪違憲後,被害配偶只能循民事途徑,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捍衛配偶權,唯法院判處被害配偶的賠償金額沒有一定標準,易衍生司法不具公平性的質疑。

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沒有配套措施,對於被害配偶應獲賠多少金額才合理,應該有個賠償的基準,比如什麼樣的態樣應該大約賠償多少,才不致有失公允,得以讓民眾信服。

例如基隆市一件外遇通姦官司,元配面對自己先生和外遇對象生下小孩,通姦時間長達4年,先生甚至把妻子名下房子假借出租名義提供「小三」使用,此舉是非常嚴重地侵害元配配偶權。

依過去法院實務標準,類似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法院對小三與人夫相姦罪,沒有生下小孩的情況下,大約判賠元配20萬元;而本案生下孩子,侵害配偶權的情況更甚,卻同樣只判賠20萬元,明顯過低。

不能再以刑逼民 賠償不該再循以往標準

過去還有通姦罪可以懲罰侵害配偶權益的外遇男女,但除罪後,民事部分沒有任何配套,司法機關不僅應該提供配套,民事賠償數額也宜拉高,對受侵害的元配才較公平。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不像以前被害配偶,常以刑逼民,逼小三、小王在法院外和解,如此可獲得較高賠償金額,現在被害配偶只能提起民事訴訟向加害人求償,法院可研議在酌定提高賠償金額,若仍循以往審酌標準,對被害配偶來說並不公平,也讓一般民眾誤以為外遇的代價不高。

社經地位不同 有人認為賠償標準量化不容易

法官判處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時,大多會審酌當事人社經地位、學歷等情狀酌定金額,又因每個具體案件情節都不相同,要量化為客觀標準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