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拿得到贍養費嗎?夫妻離婚後可爭取的三大權利
近年不少演藝圈夫妻選擇分道揚鑣,「贍養費」、「扶養費」的金額常被搬上檯面討論。
但大眾耳熟能詳的「贍養費」在法律實務上其實很少見,多是採取「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做法,兩者的差異為何?
前陣子某天王離婚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而許多家事法關鍵字如:「扶養費」、「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亦隨著八卦映入大眾眼簾,許多人會好奇它們之間的差異為何?而夫妻在離婚後依法可以向對方主張的權利又有哪些呢?
事實上,夫妻談離婚逃不開幾個議題: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而大家耳熟能詳的贍養費,在台灣的家事法實務上反而甚少提及,這是為什麼呢?以下將分別針對前面提到的幾個詞彙,其法律上的意義及各自的適用情況作說明。
贍養費
在某天王離婚的新聞中,提到最多的不外乎「贍養費」這個詞彙,一般社會大眾對它的理解是,夫妻中具資力的一方(通常是丈夫)在離婚後,應該支付另一半的生活所須費用,這樣的理解其實是沒有錯的,然而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台灣的「贍養費」是為了保障夫妻之一方不至於在離婚後生活無依,因此民法對於請求贍養費有嚴格的限制,也就是請求的一方需要①無過失 ②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由於法律上對於「陷於生活困難」的認定十分嚴格,基本上如果請求的一方四肢健全、有基本的謀生能力,就不會符合「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前面會說,大眾耳熟能詳的贍養費在法律實務上反而很少見的原因。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那麼,夫妻中較為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就無法保障自己的法律上權益了嗎?還是可以的,他們較常採取的做法叫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台灣的立法者考量在婚姻關係當中,一方之所以能夠安心工作,是因為他方承擔較多的家庭責任,包含充當伴侶、保姆、廚師、司機等角色,因為有他們24小時全年無休的付出,經濟提供者在外拼搏的時候才能無後顧之憂,也因此,夫妻一方的財產累積,另一半也有極大的貢獻在內。
即使雙方緣盡、各自分飛,對方在婚姻中曾經給予的情感支持及勞務分擔,也應該被給予正面的評價,因為這樣,在法定財產制底下,財產較少的一方是能夠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這和贍養費為了令無過失的一方不至於生活無依,在立法上的出發點並不一樣。
而也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為了讓雙方在婚姻當中的貢獻獲得公平、適當的評價,因此,會列入分配的財產包含:雙方的薪資、分紅等婚後勞力所得,以及婚前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在婚姻中產生的孳息等等,但是,如果是婚前財產、或是無償取得的財產,基於夫妻剩餘財產的立法目的,都是不會列入分配的。
扶養費
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對於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現行民法規定20歲以上為成年人,於民國112年後將下修至18歲)的夫妻來說,還有子女的扶養費應如何分擔的問題。
由於不論父母是結婚還是離婚,他們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都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在離婚後取得子女的單獨監護權、或是在共同監護下作為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有權利向他方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而在台灣的實務上,較為常見的方式是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依據,再由父母各自分擔二分之一。
當然,對於有些家庭而言,他們花在孩子身上的費用遠超過這個金額,對另一些家庭來說,他們花在孩子身上的費用並沒有那麼多,因此,扶養費的多寡是需要視個案的不同作調整的,不能夠一概而論。
即使家務勞動的價值在現今社會還沒有被廣泛理解,但是,我們仍不能忽略要維繫一個正常的家庭,除了經濟提供者的辛勤工作,也少不了家務提供者的諸多貢獻,更遑論這些家務提供者為了家務勞動,可能犧牲掉自己的工作、或是在工作上升遷的機會,這些付出與損失都應該獲得適當的法律評價,因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一方給予他方的饋贈或施捨,而是考量到夫妻在婚姻中有不同的貢獻,而對於剩餘財產所做的重分配,也因此,當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我們也不應該用「死要錢」的有色眼光去看待他們,因為事實上他們所追求的,於情、於理、於法都是自己應得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