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了,我可以靠法律做什麼?先看手上的證據夠不夠

發現先生或太太可能外遇之後,很多人第一個問題是:「我現在可以告什麼?可以離婚嗎?可以要求賠償嗎?」

但實際處理時,我通常會先把問題往前拉一步:

你現在到底知道什麼?手上的資料又能證明到什麼程度?

外遇案件不是只要有一張照片、一段曖昧對話,就可以直接套用固定的法律結果。不同程度的事實與證據,可能影響離婚、民事求償,甚至決定現在是不是適合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先說清楚:台灣現在已經沒有通姦罪

司法院大法官於2020年5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後,原刑法通姦罪失效。現在發現配偶外遇,已經不能再像過去一樣以通姦罪追究配偶或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不過,外遇仍然可能牽涉裁判離婚、民事損害賠償,以及其他婚姻與家庭法律問題。


如果證據可以證明配偶和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所以,如果目前合法取得的資料足以證明配偶確實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這可能成為裁判離婚的一項法定事由。

但「能證明性行為」並不代表所有法律問題就自動成立。

例如準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仍須另外判斷相關行為是否已構成對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不法重大侵害,以及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有婚姻等事實。


如果沒有證明到性行為,還能處理嗎?

可以,但要看目前能證明的是什麼。

外遇案件不一定都會出現可以直接證明性行為的資料。

比較常見的反而是:

  • 明顯親密的完整對話。
  • 彼此以伴侶或夫妻方式稱呼。
  • 具有特殊親密性的照片或影音。
  • 共同旅行或其他與雙方關係直接相關的事實。
  • 其他可以和人物、時間及事件相互印證的資料。

這些資料即使不能直接證明性交,也不表示一定沒有法律意義。

民法第195條第3項處理的是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且必須達到情節重大。

所以法院真正看的,不是單純問:

「有沒有拍到性行為?」

而是整體證據能不能證明雙方實際存在什麼樣的關係,以及相關行為是否已經達到法律上所要求的程度。


沒有性行為的證據,也可能涉及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除了列舉特定離婚事由之外,第2項還規定,如果婚姻存在其他重大事由,已經難以維持,夫妻一方也可能依法請求離婚。

因此,如果目前沒有證據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但相關婚外關係已經造成婚姻嚴重破裂,仍可能涉及第1052條第2項的判斷。

不過,法院不會只因為看到曖昧訊息,就直接認定婚姻一定已經難以維持。

仍會看夫妻實際生活、感情狀態、婚姻破裂程度、雙方責任及整體案件情況。


「侵害配偶權」不是看到親密行為就一定能求償

一般人很習慣把外遇民事求償稱為「侵害配偶權」。

如果按照現行民法條文來說,更精確的法律概念,是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

因此,不是只要配偶和另一個人吃飯、聊天、一起出門,就當然成立民事損害賠償。

法院可能需要判斷:

  • 雙方究竟只是一般朋友,還是已明顯超越正常社交關係。
  •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有婚姻。
  • 雙方實際往來內容與親密程度。
  • 相關行為持續多久。
  • 夫妻當時的婚姻實際狀況。
  • 目前提出的照片、對話及其他資料能不能相互印證。

所以「拍到一個畫面」和「法院最後認定成立民事侵權」之間,還有很大一段需要靠整體事實與證據判斷的距離。


如果現在只有懷疑,不要急著把猜測當成證據

有些人來諮詢時,其實還沒有確認外遇,只是發現配偶最近出現一些異常:

  • 回家時間改變。
  • 突然特別保護手機。
  • 經常出差或晚歸。
  • 和某個人聯絡明顯增加。
  • 夫妻之間的互動突然改變。

這些情況可以是值得注意的線索,但還不是外遇本身的證明。

可以先把目前掌握的資訊分成三類:

第一,已經確認的事實。

例如本人合法持有的完整對話、照片、文件或特定事件。

第二,尚未確認的資訊。

例如聽朋友說配偶曾和某人共同出遊,但自己還沒有其他資料可以確認。

第三,自己的推測。

例如因為對方晚回訊息,就推測當晚一定正在和第三者約會。

先把這三種事情分開,後面不論是決定要不要調查、找律師,還是和配偶談,都會比較清楚。


外遇求償還有一個很容易忘記的問題:時效

如果準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不能只注意證據,也要注意時間。

依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原則上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外遇案件真正需要確認的不只是:

「這件事情是哪一年發生?」

還包括:

  • 什麼時候真正知道婚外關係。
  • 什麼時候知道相關第三者是誰。
  • 準備向誰請求賠償。
  • 不同時期是否還存在新的行為。

所以不要只是看到網路上寫「外遇賠償2年」,就自己從某一天開始往後計算。


向自己的配偶求償,時效還有另一項規定

如果準備向自己的丈夫或妻子主張權利,還要注意民法第143條。

依該條規定,夫妻彼此間的權利,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所以外遇求償如果涉及配偶本人,不能只看民法第197條的兩年規定,就直接認為一定已經超過時效或一定還來得及。

婚姻是否仍存在、什麼時候離婚、什麼時候知道損害,以及什麼時候提起訴訟,都可能需要放在一起判斷。


因為配偶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要離婚,也有期間限制

如果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以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作為裁判離婚事由,還要注意第1053條的規定。

有請求權的一方如果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者知悉後已經超過6個月,或自該情事發生後已超過2年,就不能再依這一項事由請求離婚。

但這也不代表超過上述期間後,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能再請求離婚。

如果婚姻另有重大事由而已經難以維持,是否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處理,仍須再看整體婚姻狀況。


外遇的人自己能不能要求離婚?現在也不能只用舊觀念回答

以前常聽到一句話:

「造成婚姻破裂的人,自己不能要求離婚。」

現在這句話也不能再說得這麼絕對。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憲,但如果婚姻重大破綻已經發生或持續相當期間,仍完全禁止其請求離婚,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法院就應依該判決意旨處理。

所以今天處理裁判離婚,不能只用「誰有錯」三個字決定全部結果。


真正有用的外遇證據,不是越多越好

有些人一發現外遇,就開始大量截圖、錄音、找照片,希望資料越多越安全。

但真正重要的不是資料數量,而是:

  • 來源是不是清楚。
  • 是不是完整資料,而不是斷章取義。
  • 時間能不能確認。
  • 人物能不能辨識。
  • 不同資料之間是否可以相互印證。
  • 取得資料的方法有沒有法律問題。

例如十張來源不明的截圖,不一定比一份完整、可以確認帳號與上下文的對話更有價值。

同樣地,為了取得更直接的外遇畫面而侵入住宅、旅館房間、破解帳號或無故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也可能讓原本的婚姻案件多出其他法律問題。


發現配偶外遇後,先想清楚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有人想確認真相之後再決定婚姻要不要繼續。

有人已經決定離婚,只是在確認法律上還缺哪些資料。

也有人真正擔心的不是外遇本身,而是夫妻財產、孩子、非婚生子女或另一個家庭已經形成。

目的不同,需要處理的問題也不同。

所以在開始調查或準備提告以前,可以先問自己:

  • 我目前已經確定什麼?
  • 還有哪些事情只是懷疑?
  • 我真正需要確認的是哪一件事?
  • 這些資料最後準備拿來做什麼?
  • 如果準備提告,時效是不是已經需要優先處理?

如果已經準備進入離婚或民事求償程序,尤其接近可能的法律期限時,先把日期和現有證據交給律師判斷,再決定是否還需要補充調查,通常比一味等待更多資料更實際。


外遇調查真正要解決的,是「還缺哪一個事實」

外遇調查不是為了掌握另一個人的全部生活,也不是只追求拍到最刺激的畫面。

比較有意義的是先從目前已知的資料中找出缺口:

到底是人物身分還不清楚?某個重要事件無法確認?現有對話缺乏完整上下文?還是其實資料已經足夠,只差法律上的判斷?

把問題縮小之後,才知道接下來究竟需要進一步查證,還是應該直接進入法律處理。


延伸閱讀:台灣婚姻法律常識|外遇、離婚、損害賠償與非婚生子女

外遇求償時效:老公在大陸外遇生子,求償為何敗訴?外遇賠償2年時效要注意

外遇調查:大陸與台灣外遇調查|案件評估與事實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