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通姦侵權求償案 同一法官二度判元配們敗訴

通姦除罪化後,外遇案大多改循民事求償討公道,但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認為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違憲,不應該承認可獨占配偶的「配偶權」概念,去年判陳妻敗訴,引起社會譁然;

法官吳佳樺近期另審理一起通姦案,吳妻向小三求償100萬元,她同樣判元配敗訴,並在判決書罕見畫底線標示重點,指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決定權,婚姻幸福圓滿並非法律保障的利益。

法官吳佳樺的父親是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她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制度,而轉為婚姻制度中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

法官吳佳樺也在判決書內畫底線標示重點指,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自不應該承認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的「配偶權」概念。

法官吳佳樺認為,不能肉體或精神外遇、不能對他人以口頭或行動表達愛意,實際上是在控制配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權,涉及憲法所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

況且,立法者並未承認身分權屬是民法第184、195條中的「權利」,加上小三與吳男相姦,無從破壞吳妻的配偶身分;

法官吳佳樺也說,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幸福,本身抽象也難以定義,每個人對幸福婚姻的圖像也不盡相同,若由法院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無疑是讓法官以自身價值觀決定「婚姻定義」、「婚姻是否破碎」、「配偶間的相處模式」

法官吳佳樺最後強調,婚姻會破碎,不盡然是配偶其中一方造成,而肉體上外遇的一方或許道德上值得非難,但配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嘗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