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錄下老婆外遇對話 但超過兩年時效 敗訴

邱姓人妻與男子「小育」外遇,邱夫在清洗車子時,發現行車紀錄器錄下老婆的呻吟聲,還喊著「你看整個褲子都濕了、内褲都濕了」、「下次請你給我戴套」,夫妻離婚。

邱夫認為配偶權遭侵害,提告求償100萬元;邱女辯稱因和「小育」騎機車時發生擦撞,她在車上消毒擦藥才發出「喊疼聲」。

因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前夫敗訴確定。

邱女和前夫2013年結婚,育有2子,在第二個小孩出生後,她決定從事新娘秘書工作,並買了一輛車當工作用車。

前夫表示,2018年10月初他幫忙洗車,看到車上有行車紀錄器,一時好奇而播放,沒想到耳際卻傳來妻子和陌生男子的呻吟聲和曖昧對話。

對話裡,邱女說「我的媽啊,好濕啊,你去死,壞掉了,你不要鬧了」、「人家很敏感...不要亂摸」,而男子則安撫「打開打開,我輕輕的,我輕輕的摸」。

前夫拿行車紀錄器質問,邱女也不隱瞞,說「什麼都可以不要,只要能離婚就好」。

2018年10月15日兩人辦理離婚,前夫認為邱女身為人母、人妻卻不潔身自愛,縱使沒有能確定「通姦」的鐵證,對話也足證明破壞婚姻圓滿與幸福,他每每想到被背叛,就痛徹心扉,輾轉難眠、崩潰,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

面對指責,邱女則聲稱車子是娘家買給她的,丈夫竊取錄音,侵害她隱私權,主張錄音無證據能力。

邱女說,2018年6月19日晚間,她和「小育」因騎機車時發生擦撞,左腰擦傷,這錄音是她在車上消毒、清理傷口時所發出的疼痛、嬉鬧聲。

邱女表示,同年8月18日兩人經阿姨勸說,前夫決定不再追究,但他卻直到去年9月30日才提出訴訟,已經超過2年時效。

她說,曾遭前夫家暴,對方才是「加害者」,不應享有法律保護。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未設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的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的必要性等因素,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對於邱女抗辯「呻吟聲」其實因處理傷口而喊疼,合議庭不相信,指錄音錄下「不准給我這樣子,弄到我的裡面,也不能弄到我的嘴巴裡面!」根本不是單純嬉鬧或處理傷口,而是親密的肢體接觸,逾越有婚姻關係的夫妻與異性往來時應有分際。

高院認為,前夫最晚在2018年8月18日前就知道有錄音存在,卻到2020年9月30日才提告,他對邱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而消滅,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邱女不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