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外遇證據越嚴重 民事判賠越高

去年5/29通姦除罪化後,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成為維護配偶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近日陸續傳出已婚知名運動員與男伴出遊過夜及民代租屋事件,法界人士指出,雖然無法證明通姦,但恐已相當程度侵害到另一半的「配偶權」。

近兩年法院的相關判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越嚴重,判賠數字越高,從數萬元到上百萬都有。

過去夫妻處理外遇事件上,因刑法通姦罪構成要素相對嚴格,縱使「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發生性行為,要構成通姦罪也不容易;通姦除罪後,通姦者免受刑罰,但因民法對於「身分法益」是有明文保護,若受到侵害可請求賠償。

配偶權的定義,民法上是指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等身分關係而受法律保障的利益;一旦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另一方就可對外遇的一方提出民事求償。

依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近年侵害配偶權的判決,有妻子發現丈夫與以前高職女同學在 LINE 上面調情,提告獲賠7萬;妻子與男同事接吻擁抱,丈夫獲賠16萬;妻子發現丈夫在通訊軟體與小三有露骨情欲對話及性行為照片,獲賠20萬;丈夫偷吃女員工7年還生下雙胞胎,妻子獲賠百萬。

賠償金額多寡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的痛苦及雙方身分、地位、年齡、經濟狀況等綜合判斷,若僅是曖昧通訊紀錄,金額約在數萬至十餘萬元不等,通常不超過20萬元;如已有私生子女,因事涉家庭倫理的全面破壞,賠償金額則有高達百萬元或更高的案例。

配偶有《不貞蒐證權》 但要小心侵犯隱私

過去常發生配偶為抓另一半外遇,找徵信社跟蹤調查、裝 GPS 追蹤器甚至衝入旅館房間掀棉被拍照錄影,而吃上官司。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被害人要取得證明,實務上認為當事人可以有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縱使輕微侵害到另一半的隱私,法官也會採信當證據。

去年六月,新竹一婦人懷疑丈夫外遇,請徵信社跟蹤多時衝入小三家抓姦,發現丈夫與小三在床上全身赤裸,婦人立即拍照錄影蒐證。

但因通姦已除罪化,丈夫與小三獲不起訴,小三反過來控告婦人侵入住宅及妨害秘密罪,檢方根據現場影像,認定婦人行為過當起訴。

配偶為維護自身權益進行調查,仍要在合理範圍內。

例如手機或家裡電腦,夫妻因共同生活,會彼此借用手機或共用電腦,只要不是未經同意刻意破解密碼、或以強暴脅迫方式命令對方解鎖手機,可適度允許在合理情形下收集對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照片,作為證據。

在家中裝針孔攝影機,若是為保護權益而為,曾有法官也會採認當證據,但若是長期竊錄進而影響對方一般生活,因婚姻沒有需要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的義務,此舉恐會觸法。

另外,擅自破門闖入旅館房間強拉棉被及拍照錄影等,也已達到強暴脅迫狀態,可能會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