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 行政院會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都違憲。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文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等,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刑法第239條原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原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第791號解釋,宣吿通姦罪違憲,上述兩條文立即失效。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行政院會今天討論法務部擬具刑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以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修正草案等,這次修正直接刪除第239條條文,另外也將與第239條條文相關的第245條條文修正。

法務部表示,刑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是刪除通姦罪及其告訴乃論等規定,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此外,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的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

行政院會通過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情形的規定,再犯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再犯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