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小三 舉證民事侵權求償易成功

通姦罪違憲除罪,大法官已宣告解釋,雖然通姦除罪,婚姻沒有國家刑罰保護與約束,但民法侵權行為的「侵害配偶權」,將成為最好的護身符。

只要配偶舉證另一半與婚姻外的小三、小王,有超越一般社交分際,都可以索討金錢精神賠償,「小三搶走老公,老婆反擊要金錢賠償」。

刑法通姦罪除了違憲,最讓人詬病的地方就是,民眾婚姻亮紅燈、出現問題,就告配偶與人通姦,國家的檢察機關介入偵查、起訴後,提告者不須出庭可由檢察官代蒞庭,這樣的做法,遭批評虛耗檢方的偵查資源。

但民事訴訟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提起訴訟須繳納相關的費用,不只可避免濫訴,也能讓檢察官專心偵辦社會重大刑事案件。

況且先生外遇,但妻子只撤回對先生的刑事告訴,從而形成「兩個女人的戰爭」,也失去公平性。

現在台灣社會的外遇案,如同歐洲各國廢除刑事訴訟程序,一律改用民事侵權求償,在法庭上就不須證明男女有性器結合,只要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配偶權受侵害,都可向介入婚姻的第三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舉例來說,以往老婆會同警方到小三家抓姦,雖未逮到老公與小三通姦情事,但因老公的內褲晾在小三家的浴室,法官就會認定小三破壞他人的家庭生活,且侵犯了大老婆的配偶權,判決小三要給付精神損失。

箇中原因,乃是以往刑事通姦罪構成要求嚴謹,提告也不一定告的贏;民事求償則採用相對寬鬆認定,已婚之人與第三者毫不避諱,在非公開場所獨處到深夜或過夜,且住所又掛著已婚之人的內褲,加上2人有摟腰摟肩、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肢體接觸,FB對話內容、錄音內容,顯示互相表達愛意等,就會遭法院認定踰越正常社交行為,破壞對方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反攻小三、小王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