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台商與台灣女子在大陸外遇通姦遭判刑 法官:大陸地區仍屬我領土,有罪

在大陸外遇通姦仍適用台灣《刑法》(台灣已取消通姦罪,可提侵害配偶權訴訟)!一名已婚的蘇姓台商在他位於中國廣州市的住處與小三發生2次性關係,蘇妻憤而提告小三妨礙家庭;小三的律師認為,2人通姦行為地並非在台灣領域,但台南地院法官引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認定「大陸地區仍是我國領土」,因此依相姦罪判小三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2019年1月間,女子小莉(化名)與蘇姓台商(涉通姦部分,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因搭乘同班飛機而結識,小莉明知蘇姓台商是有婦之夫,仍基於相姦犯意,於2019年2月底到同年3月9日期間,在蘇姓台商位於中國廣州市的住處與蘇姓台商發生1次性關係;同年4月中旬,2人又在相同地點發生第二次性關係。

小莉辯稱,她與蘇姓台商發生性關係時,並不知道蘇姓台商已經結婚。

但法官藉由小莉與蘇姓台商2人的 LINE 對話內容認定,小莉在剛開始認識蘇姓台商時即知悉蘇姓台商已婚的事實,也了解不應介入蘇姓台商家庭,因此小莉所辯不是事實、無可採信。

而小莉的辯護律師認為,2人通姦行為地不是在台灣領域,因此我國沒有司法管轄權。

對此,法官強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指明「大陸地區是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立法委員從未提出領土變更案,國民大會自行憲迄今也未曾決議變更領土。

雖然目前事實障礙,我國統治權不及於大陸地區,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辯護人所稱顯有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