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退休金也可能要分?最高法院最新見解這樣說
最高法院近期判決指出 ,勞工即使尚未實際退休,只要已達退休要件,且退休金的累積來自婚姻期間的共同協力與貢獻,仍可能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離婚分配範圍。此見解引發關注,也讓離婚時的財產盤點出現新變化。 一、退休金算不算婚後財產?最高法院給出明確方向 當夫妻雙方面臨離婚時,若一方已達《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要件、但尚未實際退休,其「未來可領退休金」是否可列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97 號民事判決採肯定見解,引發法律界與實務界的高度關注。 該判決同時強調:「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始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換言之,並非所有未領退休金都自動列入,而須視個案中婚姻期間的實際貢獻與財產來源而定。 二、判決核心內容與法律意涵 所謂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在認定上向來存有爭議。特別是婚後工作期間尚未實現、但具有經濟價值的標的(例如退休金、紅利或年終給付),其歸屬常引起爭訟。 「退休金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有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妻之一方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 此見解的核心在於 退休金的財產性來自婚姻共同生活的成果 。若該部分年資與婚姻期間重疊,並非單純屬於個人。 三、實務不確定性與後續影響 該判決為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評議之見解,並獲其他庭採同樣立場,實質上已具「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然而,未來各法院在個案審理時,仍須根據下列因素判斷: 婚姻持續期間與退休金累積年資是否重疊; 雙方在經濟、家庭、工作上的協力程度; 該退休金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或其他特殊性質。 因此,雖有統一方向,但仍保留一定的不確定性,實務上仍需審慎主張與舉證。 四、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多數夫妻結婚時並未特別約定,因此一般皆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當婚姻關係解除(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