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後,另一半外遇怎麼辦?

司法院大法官在109年5月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違憲,理由在於,刑罰的制裁範圍,原則上限於侵害公益或反社會性的行為;至於,在婚姻中配偶一方背棄承諾的通姦行為,固然確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沒有明顯損害公益,所以認為沒有必要動用國家公權力介入婚姻去處罰。

在大法官已經對通姦罪做出違憲解釋的現在及往後,婚姻中另一半外遇,絕對不是無法可管,而是回歸到民事爭議解決。

換言之,結婚的本意,就是兩個相愛的人締結互相忠誠的民事契約;那麼,婚姻中有一方違反了(性)忠誠義務,當然就必須承擔對另一方的民事責任。

在實務上,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比以往刑事通姦罪還寬鬆很多。

這個民事責任,規定在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一項前段)…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第三項)」

這個規定,就是「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在實務上,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比以往刑事通姦罪還寬鬆很多。

因為以往刑事的通姦罪,必須要拿出配偶和異性第三者性器接合(肛交、口交都不算)的證據,才能定罪,

結婚的本意,就是兩個相愛的人締結互相忠誠的民事契約;那麼,婚姻中有一方違反了(性)忠誠義務,當然就必須承擔對另一方的民事責任。

而民事的侵害配偶權,並不限於通姦,只要配偶與第三者存有逾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和諧,就可以向外遇的配偶或第三者求償精神慰撫金。

總結來說,通姦除罪化之後,或許沒辦法再要求國家公權力介入把外遇的人抓去關,但還是有一個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求償權在這裡等著你來主張,不僅比通姦罪還容易證明,而且也能獲得比較實際的金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