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導遊與已婚男交往 法院判賠三十萬

新北一名翁姓女導遊與前公司的榮姓已婚男同事交往,去年9月感情曝光,被榮妻指控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時,翁女雖稱不知翁男婚姻狀況,但說法未被採信,最後被判賠30萬元,全案可上訴。

榮妻興訟指稱,翁女與丈夫是前年9月透過 Facebook 取得聯繫,起初只訊息分享、按讚交流,後來感情升溫成男女朋友,翁女還給丈夫其住處鑰匙,2人在其住處發生過多次性關係,嚴重侵害配偶權。

此外,翁女去年9月開始不斷傳訊騷擾她、另一方面卻繼續傳求愛簡訊給丈夫,也讓她備感痛苦。

審理時,翁女稱自己只聽榮男提過「前一段婚姻關係不快樂」、「離婚後仍要繼續照顧小孩」等語,但不清楚對方仍有婚姻,並指自己曾寄明信片到榮男公司,上頭寫著「我一直很愛你」、「with your lover happy life」等語,強調自己不知榮男婚姻狀況,否則怎可能公開示愛。

榮女表示,自己是去年9月出團回國後,因慶生計畫被拒,逼問原因才知榮男沒有離婚,2人也沒有發生性行為。

法院認為,翁女雖稱不知道榮男婚姻狀況,但她與榮男互為 Fb 好友,對方是否離婚並非難以查證。

另外,翁女曾傳訊息給榮妻,內容提到「當初我會接受他,也是心疼他的婚姻不幸福」等語,也足以證明其與榮男交往時,已知榮男仍有婚姻關係。

法院調查,翁女雖然曾傳親密對話給榮男,但只能證明2人互動像熱戀中的情侶,無證據證明2人曾發生性行為,最後審酌侵害情節和雙方經濟狀況後,判她須賠榮妻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