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先調查證據 告民事不用抓姦在床

外遇是婚姻的最大殺手,當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在法律上可以如何主張身為配偶的權益?

台灣《民法》也明文保障配偶的身分法益,因此民眾若發現另一半有外遇,可以對另一半與外遇對象提起民事相關訴訟,但應先調查對方外遇的證據,證據越充分,官司贏面越大。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對不法侵害自己配偶權的另一半與第三者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告民事的話,對於證據要求比告刑事通姦來得寬鬆,不必抓姦在床,只要證明另一半與第三者的關係影響到自己的婚姻圓滿,就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就職場倫理而言,顧及到工作效率與公司形象等考量,許多公司都禁止辦公室戀情,更遑論辦公室外遇,「一定是對公司形象很傷的,也極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