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民法典》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在大陸,同居三年、五年或十年,都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自動成為法律上的夫妻。是否能按「事實婚姻」處理,關鍵不是同居多久,而是雙方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時間,以及當時是否已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

現行《民法典》以結婚登記作為婚姻關係成立的基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不具備正式夫妻身分,但這不代表財產、子女及其他民事權益完全不受法律處理。

我們接觸台灣與大陸兩地生活的婚姻案件時,常有人把「長期同居」「對外稱夫妻」「生了小孩」直接理解成已成立事實婚姻。這三種情況都可能是重要事實,但真正的法律判斷仍須先看1994年2月1日這個時間分界。


大陸沒有「同居滿幾年就成為夫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登記,才確立婚姻關係。

因此,現在開始同居的男女,即使:

  • 已共同生活多年;
  • 舉辦過婚禮或宴客;
  • 對外互稱丈夫、妻子;
  • 共同買房、經營公司或養育子女;

都不會只因同居時間夠長,自動取得登記夫妻的法律身分。

網路上常見「同居八年算夫妻」「同居幾年就是事實婚姻」等說法,並不是現行大陸婚姻制度的一般規則。


1994年2月1日,才是判斷事實婚姻的重要分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7條,將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分成兩類。

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符合當時結婚的實質條件,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法院處理相關案件時,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

通常需要確認:

  • 雙方當時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 雙方自願共同生活;
  • 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 沒有重婚或其他婚姻障礙;
  • 確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非一般戀愛或短期同居。

1994年2月1日以後開始共同生活

雙方雖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院會告知補辦登記;未補辦者,原則上依同居關係處理,而不是因為共同生活多年就轉變為事實婚姻。

所以,同居開始於1995年、2005年或2025年,不論已經生活多久,重點仍是有沒有完成結婚登記。


《民法典》是不是完全不承認事實婚姻?

直接說「《民法典》完全不承認事實婚姻」並不精確。

較正確的說法是:

  • 現行婚姻制度以結婚登記為原則;
  • 1994年2月1日以前已形成、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關係,仍可能按事實婚姻處理;
  • 1994年2月1日以後未登記而共同生活者,通常按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事實婚姻主要是為了解決特定歷史時期留下的婚姻效力問題,不是現在同居多年後可以自動取得的身分。


未登記同居,權益是不是完全不受保護?

不是。未登記同居者通常不具有正式夫妻身分,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非婚生子女權益仍有法律規範。

同居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析產案件,有財產約定時依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時:

  • 各自取得的薪資、獎金、勞務報酬、智慧財產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產,以及各自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 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無法區分的財產,會以出資比例為基礎,再考量共同生活、是否育有共同子女及對財產的貢獻等因素分割。

子女權益

《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繼承與夫妻權利

未登記同居者原則上不會只因共同生活多年,就自動取得配偶的法定繼承權、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及夫妻間其他法定權利。

一方死亡後,另一方能否以配偶身分主張繼承,仍要依1994年2月1日的事實婚姻分界、是否補辦登記,以及是否另有遺囑或其他法律基礎判斷。


同居關係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一樣

兩名未婚者共同生活,和其中一方已有合法配偶卻與婚外對象共同生活,法律性質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民法典》所稱「與他人同居」,界定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這類情況可能涉及:

  • 合法配偶提出離婚;
  • 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 婚內共同財產被贈與婚外對象時,請求返還;
  • 子女、財產與家庭責任的後續處理。

是否屬於持續、穩定共同居住,需要看實際居住期間、生活安排、共同出入、日常照顧及外部活動,不是偶爾住宿一次就當然成立。


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就一定構成重婚罪嗎?

不能只用一句「對外稱夫妻」直接認定重婚罪。

大陸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者,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實際判斷通常需要確認:

  • 其中一方是否已有合法且尚未解除的婚姻;
  • 另一方是否知道對方已有配偶;
  • 雙方是否長期、穩定共同生活;
  • 是否持續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
  • 住所、鄰里、工作圈、親友及共同生活安排是否能互相印證;
  • 是否存在共同育兒、家庭角色或其他婚姻生活外觀。

偶爾同住、一般外遇、互稱暱稱或單一場合介紹為夫妻,未必足以直接成立重婚罪。刑事責任仍須由公安、檢察及法院依完整證據判斷。


「同居滿兩年」是不是就變成事實婚姻?

不是。《民法典》第1079條所稱「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法院審理離婚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由之一,和未婚男女同居多久能否成為夫妻沒有關係。

「同居」和「分居」是不同概念:

  • 同居:通常指未登記男女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與婚外對象持續共同居住;
  • 分居:指已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停止共同生活。

不能把離婚案件中的分居兩年,誤解成未婚男女同居兩年後即可取得婚姻身分。


如何證明兩人是否長期以夫妻方式共同生活?

這類案件不能只看一張合照或一次共同住宿。真正有價值的是能相互核對的生活事實。

依合法、正當的委任目的,我們可以協助確認:

  • 兩人是否在不同日期共同進出固定住所;
  • 是否長期維持接送、採買、用餐及日常生活活動;
  • 是否共同照顧子女或參與家庭式活動;
  • 是否在公開場合以伴侶或夫妻方式互動;
  • 人物、住所、車輛、時間與活動能否形成持續性的生活紀錄;
  • 配偶原本告知的工作、出差或居住安排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

調查只能忠實呈現可以確認的公開活動與生活情況。戶籍、住宿、通訊、金融與私人帳號等資料,仍須透過合法程序取得。


常見問題

同居十年,對方可以分我一半財產嗎?

不會只因同居十年就自動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各半分配。法院會先看有無約定、財產來源、出資比例、共同生活、共同子女及雙方貢獻。

沒有結婚證,小孩是不是沒有權利?

不是。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生父母仍有撫養義務。

舉辦婚禮、親友都稱夫妻,算不算正式結婚?

1994年2月1日以後形成的關係,單靠婚禮、宴客或親友認可,原則上不能取代結婚登記。

配偶在大陸和第三者共同生活,可以直接告重婚嗎?

共同生活是重要線索,但刑事重婚還要確認婚姻狀態、第三者是否明知、是否以夫妻名義持續共同生活及其他完整證據。


大陸同居、事實婚姻與共同生活調查

如果配偶長期在大陸生活,您懷疑其與特定對象共同居住、對外以夫妻身分活動或已建立另一個家庭,可以先整理人物、城市、住址、公司、車輛及重要日期。

我們會依案件目的評估適合查證的時間與範圍,將人物、住所、共同活動與生活模式整理為時間軸,供委任人了解實際情況,並交由熟悉大陸婚姻及刑事法律的律師判斷是否涉及同居、離婚損害賠償、財產返還或重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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