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巨乳人妻同事 竹科男判賠15萬
新竹市1名43歲的林姓竹科工程師,先前與李姓人妻同事外遇,直到黃姓丈夫無意間發現,妻子手機內竟有「妳應該有E罩杯」、「總之無法一手掌握」等鹹濕訊息,這才驚覺自己遭背叛,憤而提告並求償100萬元,新竹地院認為,林男與人妻同事有超過一般朋友交往,破壞家庭婚姻,因此判他必須賠償15萬元。
黃男指控,林男與妻子在公司大談辦公室戀情,還以情侶方式出雙入對,甚至與妻子用 LINE 調情,內容提及「妳應該有E罩杯」、「總之無法一手掌握」、「要看掌握是不是重點及手掌大小而定」、「我先去洗澡了」、「我可以幫忙」、「抱抱~」等字句。
黃男認為,林男明知李女有家室,仍與她逾越一般異性交往界線,背離社會常理而達無法容忍的程度,破壞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因此請求賠償100萬元。
林男辯稱,他與李女僅是一般同事,亦不知道她是黃男妻子,並無侵害對方配偶權之犯意,黃男提出的證據是對話紀錄,不過一般人只須創建2個新帳號,即可隨意偽造對話紀錄。
李女證稱,她沒印象有此對話內容,而且她的手機均有上鎖,他人無法輕易取得對話紀錄,就算她與旁人對話紀錄為真,亦是黃男利用違法方式取得,不能認定她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法官認為,黃男並不認識小王林男,亦不知道對方英文名字,單純認為是男女外遇的對話,因此林男辯詞並不可採;再者,林男與李女的對話內容談及身體敏感部位,並表達出2人相互愛慕、思念等情感,甚至提到2人想共處一室,認定2人有逾越異性友人正常的交往行為。
法官指出,儘管黃男未經妻子同意,逕自使用對方手機取得證據,調查手段不能說毫無瑕疵,審酌這種案件證據搜集不易,難以要求原告要用其他方式取得證據,而且黃男未用暴力方式取得證據,因此證據足以採信;林男明知李女是夫之婦,仍逾越正常朋友交往,侵害原告配偶法益,原告主張有理,因此判林男應賠15萬元。
黃男指控,林男與妻子在公司大談辦公室戀情,還以情侶方式出雙入對,甚至與妻子用 LINE 調情,內容提及「妳應該有E罩杯」、「總之無法一手掌握」、「要看掌握是不是重點及手掌大小而定」、「我先去洗澡了」、「我可以幫忙」、「抱抱~」等字句。
黃男認為,林男明知李女有家室,仍與她逾越一般異性交往界線,背離社會常理而達無法容忍的程度,破壞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因此請求賠償100萬元。
林男辯稱,他與李女僅是一般同事,亦不知道她是黃男妻子,並無侵害對方配偶權之犯意,黃男提出的證據是對話紀錄,不過一般人只須創建2個新帳號,即可隨意偽造對話紀錄。
李女證稱,她沒印象有此對話內容,而且她的手機均有上鎖,他人無法輕易取得對話紀錄,就算她與旁人對話紀錄為真,亦是黃男利用違法方式取得,不能認定她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法官認為,黃男並不認識小王林男,亦不知道對方英文名字,單純認為是男女外遇的對話,因此林男辯詞並不可採;再者,林男與李女的對話內容談及身體敏感部位,並表達出2人相互愛慕、思念等情感,甚至提到2人想共處一室,認定2人有逾越異性友人正常的交往行為。
法官指出,儘管黃男未經妻子同意,逕自使用對方手機取得證據,調查手段不能說毫無瑕疵,審酌這種案件證據搜集不易,難以要求原告要用其他方式取得證據,而且黃男未用暴力方式取得證據,因此證據足以採信;林男明知李女是夫之婦,仍逾越正常朋友交往,侵害原告配偶法益,原告主張有理,因此判林男應賠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