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了十個月的衛生紙團當通姦證據 人妻敗訴

黃姓男子與詹姓女子外遇,黃妻發現兩人到墾丁渡假偷情,遂委託徵信社在兩人退房後取得垃圾桶裡沾有丈夫精液與詹女DNA的衛生紙、免洗內褲等作為證據。

十個月後,黃妻報警指丈夫與詹女妨害家庭,並由南檢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衛生紙團距離控告日期已歷時十個月,如何保存、是否經後續加工等都有疑慮,而且還與被告的牙刷等物混成一袋,不排除受到汙染,不能作為證據。在黃妻提不出其他通姦證據下,諭知黃、詹兩人無罪。

判決書指出,黃妻與丈夫結婚3年多,丈夫前年對她說要去大陸出差一周,她起疑心,請徵信社朋友注意丈夫行蹤。徵信社發現黃男、詹女開車前往墾丁五星級酒店密會,立即通知黃妻,但黃妻在家照顧小孩,無法到墾丁找黃、詹兩人理論,只得由徵信社繼續跟蹤,隔天拍到兩人共進早餐畫面,並於兩人退房後在黃男房內垃圾桶取得衛生紙、內褲、牙刷及毛髮等證物,用夾鏈袋分裝後交給黃妻。

黃妻十個月後報警,衛生紙團送刑事局鑑定,發現沾有黃男精液與詹女DNA,台南地檢署分別以通姦罪起訴黃,相姦罪起訴詹。2名被告坦承同遊墾丁,但分房睡,認為黃妻遲至十個月後才提出衛生紙團,還與牙刷等物品混雜包裝,不能排除證物因相互接觸、污染,造成衛生紙團檢驗出2名被告的DNA。

法官認為,該衛生紙非由具鑑識專業的人員依標準程序搜集、保存,受汙染可能性不低。黃妻收到證物與提告距離十個月,期間如何保存證物、有無與其他物品接觸,均不得而知;提出證物時,還把衛生紙、內褲、牙刷、毛髮混成一包。由該衛生紙取得的時間、地點、搜集及保存方式不明,被告2人DNA混合、沾染時間、地點、方式也不明,無法證明2人有通姦行為,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諭知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