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返中國外遇生子 嗆台灣司法無審判權

從中國嫁到台灣的陳姓女子,前年5月至8月返回中國湖南省探親,與不詳男子發生外遇關係,去年4月生下兒子,丈夫經基因比對確認兒子不是他的,提出通姦告訴。陳女坦承外遇,但強調她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案,台灣司法不能追究,不過,法官認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領土」,台灣當然有審判權,依通姦罪判決4月徒刑,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陳女前年5至8月返回中國探親,回台時已懷孕,並於去年4月生子,丈夫感到怪異,因為受胎時間陳女人在中國,去年6月基因檢定,確認兒子跟他沒有血緣關係,遂於今年1月控告陳女通姦。

陳女坦承外遇,但她強調,她是在中國境內外遇,犯罪地點不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犯罪地屬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司法沒有審判權,不能追究犯行。

台中地院法官卻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民大會到現在沒有變更領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顯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領土。

法官強調,大陸地區因事實的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的處罰,另外,再依據我國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判決書指出,陳女外遇的結果,侵害丈夫權益,屬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台灣當然有審判權,台中地院一審依通姦罪判處4月徒刑,陳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全案判刑4月確定,可易科罰金,不能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