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赴日旅遊外遇生女 境外通姦不起訴

新竹林姓男子離婚前不到1個月,前妻再生1女,他才知道前妻離婚前與外遇對象共遊日本,還在日本嘿咻懷孕,怒告前妻通姦,然而檢方發現通姦地在日本,雖有生女鐵證,卻無法可罰,全案不起訴。

林男告訴檢警,去年1月20至24日,前妻與外遇對象去日本旅遊,出遊期間雙方在旅館內性交,前妻因而懷孕,並於去年10月底產下1女。去年底前妻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他才知前妻與外遇對象又生下1女。他說90年結婚,育有1子1女,夫妻99年起即分居兩地,各自生活,孩子根本不可能是他的,而法官作親子鑑定也確認此事,因此判小女兒並非林男的。

林男的前妻說,兩人因工作相隔兩地,加上林男有借貸問題,於4年前分居,分居期間林男對子女不聞不問,所有費用均由她負擔。並坦承去年1月20至24日,與外遇對象及兒子、女兒前往日本旅遊,並於出遊期間在日本發生性關係。

檢方查入出境紀錄,確認犯罪地既然在日本,而所犯的通姦罪也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境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下之罪,無刑法適用之餘地,顯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去年11月林男與妻子在新竹地院調解下,同意離婚,事後女方為了2個孩子的監護權再打官司,地院最後將監護權全部判給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