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外遇非法蒐證 小心自己也吃官司

通姦罪釋憲案的一名聲請人,雖然當初因為「性愛影片」鐵證如山,致使外遇男女都遭判刑,但多年來一直奔走「洗冤」,理由是,依「毒樹果實理論」,偷拍影片不應當成證據。

到底,偷拍影片的內容,可否當成刑事犯罪案件的證據呢?

一名法官指出,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取得禁止原則」,是用來規範公務員不得違法取證,並非用來規範人民,人民若拿得到證據,法官就可用「證據使用禁止原則」審酌可否適用,也就是取得證據的手段與方式,與國家行使審判權、刑罰權目的間的比較。

他舉例,侵占遺失物罪最重僅為15000元的罰金刑,若失主闖進侵占者家中,私刑痛打錄影逼供,即使對方在影片中承認侵占,但因手段過於極端,過度侵害憲法基本權,法官應不會採認影片證據力。

本件通姦案則是男子偷錄自己跟小三的做愛影片,屬男方刻意所為,不論配偶如何取得,對案件來說都有證據力。

但對小三而言,她不知道被偷拍,其隱私權被侵害的嚴重性,大於處罰通姦罪的目的,因此法官未採信影片證據認定她通姦,原本小三有機會躲過刑罰,但她不熟悉法律,很快承認通姦,法官是依照男方證述與她的自白,仍將她判刑。

但如果,偷拍的攝影機是配偶偷裝,是否仍有證據力?該名法官說,不論攝影機是誰所有或在哪裡裝設,只要能夠提出來供法官參酌,且取得影片手法不要太離譜,實務上法官會採信。

但如果配偶取得影片是侵入他人住宅偷裝偷拍,則可能另外觸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宅等罪,也會遭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