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配偶權非憲法特定重要法益

通姦蒐證不易,常見的蒐證手段,不外乎找徵信社跟蹤監控,或在臥室裝針孔監視器、登入配偶手機和電腦找影片、相片或通聯對話等證據,並以截圖作為訴訟證據;至於被蒐證或訴訟的一方,往往以隱私權被侵犯為由,提出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罪的刑事告訴。

法界認為,配偶權與隱私權之間孰輕孰重,可從立法角度來衡量。

通姦罪已除罪化,而在通姦除罪前,有配偶者與人通姦或相姦,僅處一年以下徒刑,換句話說,無論是背叛婚姻者或介入他人婚姻的小三或小王,在除罪前被判有罪,再重也只會判一年徒刑,而過去司法實務上,頂多判刑二個月、可易科罰金;至於偷查配偶手機或電腦取得出軌事證,則涉侵犯配偶隱私權爭議,受刑法妨害秘密罪約束,依刑法三一八條之一規定,最重可判二年徒刑。

以法學邏輯思考,比較除罪化前的通姦罪與妨害秘密罪刑度,可看出後者犯行較前者嚴重,如今通姦已除罪,依大法官的通姦罪違憲理由之一,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的忠誠義務,但在社會與法制變遷下,難認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換言之,難以保護配偶權為由而侵害配偶的隱私。

配偶雖有忠誠義務,但是否要以法律來規範值得探討,依世界潮流,未來配偶權保護可能也會被大法官做出不保護的趨勢。

因抓姦手法常有爭議,破門抓姦結果自己反被起訴的案例已經越來越多,包括桃園張姓婦人為蒐證丈夫的外遇行為,趁丈夫睡覺時下載手機中的性愛影片,丈夫提告後,桃園地檢署認為張婦「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及取得電磁紀錄,將她起訴。

檢曾認同蒐證是必要努力 非無故

不過在通姦除罪前,基隆地檢署轄內有一件妻子偷開丈夫電腦,翻拍丈夫與小三的對話,被丈夫控告妨害秘密而不起訴的案例;基檢主張,夫妻雙方負有維護婚姻貞潔的忠誠義務,妻子懷疑丈夫背叛,為去除疑慮侵犯私領域,應被視為維護婚姻貞潔所做的「必要努力」,據此認為妻子所為與妨害秘密構成要件的「無故」不符。

TPI 小編:我們自從大法官宣布通姦除罪後便不再提供協助抓姦的服務,外遇調查只致力於蒐證上,幫助委託人在相關離婚求償訴訟中順利進行取得賠償。

因為現在抓姦所得到證據除了無效,所用方式手法經常會被對方反告求償、贏的局搞到輸掉。

但很多同行還是有提供抓姦服務,原因無他,就是該項服務收費比較多、甚至是寄望像還沒除罪前一樣能取得高額協調和解金,但在現今人手至少一機、法律資訊搜尋取得如光速般便利的情況下,卻沒考慮到委託人之後須面對的法律問題。

這類新聞近來多出許多,去搜尋相關詞都看的到,要委任抓姦前真的請多思考一下自己要的結果到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