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外遇對象竟是我弟老婆

老公外遇了,對象竟然是我弟弟老婆!

這樣誇張的戲碼上演在高雄,一名郭姓女子與丈夫結婚20多年左右,去年郭女發現老公外遇,對象還是自己弟弟的老婆,人妻一怒之下,除了要求賠償280萬元外,還要兩人簽下不再聯絡協議書,否則要再賠250萬元,但真的能斷開關係嗎?三個月後,人妻又抓到老公跟弟媳進出摩鐵,人妻憤而提告要求履行250萬元義務,但高雄地院認為,已經賠償過280萬元,再賠償250萬元,金額過大,判老公跟弟媳連帶賠償人妻50萬元。

抓包三個月後,老公跟弟媳又來了,分別在5月31日及6月5日同赴岡山區的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老公隔天還跑到弟媳家,兩人共處一室,明顯違反當初協議書簽訂內容,人妻因此提告兩人依約賠償250萬元。

但弟媳則反駁說,因為前一次的賠償金太高,自己必須經營團購才能還清款項,而偷吃弟媳的老公可以提供給他折扣較好的果乾,兩人才會見面,並沒有妨害家庭等行為。

法官審理後,認為兩人已經有過妨害家庭紀錄,明明簽下協議書,卻又約在汽車旅館「非社會一般通念認可的正當社交場所」,當然不妥,加上協議書內容有載明「雙方關係到此結束,簽訂本協議後不再以任何方式做聯絡或接觸」。

因為賣果乾見面討論,仍違反協議,應該付250萬違約金,但考量第一次已經賠償280萬,若依約再付250萬元,確實已超過實務上一般類類似案件的金額,因此判兩人應賠償人妻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