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老婆和員工搞外遇 老闆提告獲賠

陳姓男子4年前在某服飾業擔任員工,卻和已婚的老闆娘外遇,兩人發生性關係被老闆抓姦,一狀告上法院。

他被判2月徒刑定讞,民事部分,老闆求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他應賠償40萬元,可上訴。

老闆提告主張,陳男2015年任職之後,竟和妻子外遇成為男女朋友,兩人常在工作時有親密互動,一起安排休假出遊,留下親吻的照片。

妻子除刻意疏遠他,還把存摺和印章交給陳男,供陳男任意提款花用,他前年甚至當場發現妻子、陳男發生性關係。

老闆向法院指出,兩人外遇關係曝光後,陳男仍不知悔悟,持續糾纏妻子,不斷傳訊息表達關愛,「我只是很擔心你」、「妳對我來說很特別、很不一樣、很好、很棒」等語。

他終日擔心妻子而無法工作,導致去年營收比往年減少,且他出現焦慮、憂鬱情緒,經常食不下嚥,故請求陳男賠償營收損失、精神慰撫金共100萬元。

陳男則抗辯,他不否認和老闆娘拍攝親密照片或傳訊息,但認為是因為天氣緣故,才導致老闆營業損失,不可以歸責於他,另他也願意和老闆道歉。

法官認為,老闆雖提出營業報表佐證,但報表是老闆自行製作,無法認定是否為真,且報表僅能證明銷售額,無從認定營業損失和陳男侵害配偶權有因果關係,審酌雙方學經歷和財力等,判陳男應賠償40萬元精神慰撫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