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妻子和水電工外遇!自行調查提告遭駁回

台北一名30多歲的陳姓男子,懷疑結婚9年的余姓妻子和吳姓水電工外遇,因此暗地裡將妻子洗澡換下的內褲,以及擦拭過下體的衛生紙搜集當證據提告,不過余妻和吳姓水電工拒絕 DNA採驗,因此檢方雖然有在內褲上檢驗到一名男人的染色體型別,不過沒有對照組,只能不起訴,上訴至高檢署仍被駁回。

陳姓男子懷疑家中開設水電行的余姓妻子,和一名吳姓水電工趁著工作外出時,到汽車旅館通姦,因此偷偷搜集妻子洗澡換下來的內褲,還有上過廁所後擦拭過下體的衛生紙、使用過的衛生棉等要當作證據提告,以及搜集到汽車旅館的發票、余妻和吳男僅蓋毛巾的照片,決心向妻子離婚,並且提告妨礙家庭。

不過余姓妻子否認和吳姓水電工有外遇,只說2人感情不錯並沒有交往,也會一起拍照,不知道陳姓男子所持的汽車旅館發票從哪裡來的;吳姓水電工和她的說法則一致。

檢方事後的確驗出內褲上有一名男子的 Y 染色體 DNA-STR 型別,不過2人都拒絕採驗 DNA,因此沒有對照組可以比對,只能夠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陳姓男子所舉出的證據,只能證明余姓妻子和吳姓水電工感情密切,但是依照歷審判決和實務見解,姦淫罪必須要有異性間的性交結合,加上汽車旅館的發票沒有辦法證明就是2人消費所有,另外,內褲和衛生紙等證物並不是案發現場搜集的,時間和地點都不夠明確,且2人拒絕採驗,沒有自證己罪義務,全案只能不起訴。陳男上訴高檢署後,仍遭駁回全案確定。

O.S 又是自己調查、自己提告卻失敗的例子,原因在於沒有直接的證據也無輔助的證據,更是沒有畫面可以說明汽車旅館當下的人事物,結果就是提告失敗、求償無門、打草驚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