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娘遠端看監控 看見女秘書幫老公咬咬

高雄某公司林姓老闆與陳姓女秘書有外遇關係,去年7月間兩人藉故在公司加班到深夜,陳女竟在辦公室內為林男口交,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老闆娘打電話找不到老公,擔心他在辦公室有狀況,遂用手機打開遠端遙控監視器察看,赫然發現兩人外遇並一狀告上法院,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通姦罪各判林男、陳女4月、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林男、陳女在審理時,因監視錄影拍得一清二楚百口莫辯,但仍爭執該監視錄影光碟為非法取得,應無證據能力,另主張口交不構成通姦等。

林妻則說,公司因安全因素,在辦公室內一直裝有監視器,她與丈夫都有遠端網址密碼,可以隨時遙控察看公司狀況。當天因丈夫說晚上要到公司加班,她等到深夜丈夫都沒回家,打電話又無人接聽,她擔心丈夫安危,便以遠端遙控監視器察看,才發現兩人外遇。

法院審理認為,林妻取得錄影方式並無不法,光碟應有證據能力;此外雖口交是否構成通姦,法界向來有爭議,但依大法官釋字第554號意旨,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以男女性器接合方式進行性行為對其配偶的情感、婚姻、家庭已達於法所不容的侵害,若又認為改以他人口含配偶性器,或以性器供自己配偶吸吮的方式為之,即為法律規範所容許,顯與一般事理、人性相違,斷不足取,因此仍認定口交構成刑法通姦罪而做成2人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