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男坦承通姦上百次 小三竟獲不起訴

北市一名王姓女子與已婚洪姓男子同居,遭洪妻控告通姦罪。

王女否認與洪男發生性關係,洪男則坦承三天兩頭就與王女發生性行為,粗估超過上百次。

但台北地檢署認為,洪男與王女為「對向正犯」,不能全然採信洪男說詞,且洪妻只告小三,不能排除洪男有獲妻子寬宥的利害關係,查無通姦事證,處分王女不起訴。

檢方指出,王姓女子與洪姓男子在理容店認識,雙方同居長達1年;洪妻去年意外接獲王女寄給丈夫的信件,才發現王女與丈夫外遇,憤而控告王女通姦罪。

王女坦承與洪男同居,辯稱不知洪男已婚,也否認與洪男發生性行為。

洪男作證則稱,與王女同居期間至少發生過100次性關係,但並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檢察官調查認為,雖然洪男坦承與王女發生超過百次性關係,但洪男與王女在通姦罪中屬於「對向正犯」,不能全然採信其所作對王女不利的證詞,仍應調查其他事證,但全案除洪男與王女的曖昧臉書對話外,並無任何證據可證明兩人曾發生性關係。

另方面,由於洪妻僅控告王女,未對丈夫提出告訴。

檢察官認為,不能排除洪男因獲妻子寬宥而作出偽證的可能性,而臉書對話記錄也僅能證明洪男與王女超過一般男女交往的界線,全案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