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老公外遇 竟不算通姦

人夫與同事共處一室遭控通姦 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

台北市發生一起特殊的外遇案件,陳姓人夫因與黃姓女同事共處一室被妻子控告妨害家庭,但因證據不足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已婚的陳姓男子因工作緣故,平時獨自在台北市重慶北路租屋居住,僅偶爾返家與妻子同住。陳男與黃姓女同事互動密切,引起妻子懷疑。

陳妻調閱丈夫手機通聯記錄後心生疑慮,便委託徵信社展開調查。

去年10月,陳妻趁黃女在丈夫租屋處過夜時,會同徵信社人員及警方破門而入,當場發現陳男僅穿內褲,黃女則未穿內衣,僅著睡衣和短褲。陳男為阻止妻子拍照,拉扯間導致妻子雙手受傷。

檢方調查結果

  • 陳、黃兩人內褲及床單未驗出對方DNA
  • 現場未發現使用過的保險套等證物
  • 黃女辯稱因大雨且生理期不適才留宿

檢方認定,僅憑兩人衣著不整共處一室,無法證明有通姦行為,因此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訴。但陳男造成妻子受傷部分,依傷害罪起訴。

律師表示,現行法律已將通姦罪除罪化,但妨害家庭仍可能涉及民事賠償。本案關鍵在於是否有確鑿證據證明雙方發生性行為,僅共處一室難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