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被抓姦在床以二百五十萬和解,事後反悔拒賠法院判敗訴

楊姓男子約人妻到摩鐵被當場抓姦在床,楊男允諾賠償外遇對象丈夫蕭姓男子25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並簽定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散布或洩漏所有證據,蕭抓姦隔天也立馬簽字與妻子離婚;

前妻為掩飾通姦事實,在外面傳出不利於蕭的流言蜚語,蕭只好對外傳訊澄清事實,楊得知後提告蕭違反保密條款,向法院請求確認250萬元債權不存在。

新北地院認為蕭傳給他人的訊息內容,並無提及楊男及抓姦細節,駁回楊男請求,可上訴。

蕭姓男子去年底與雙親會同律師及員警在新北市某汽車旅館,當場逮到妻子與楊姓男子通姦,楊當晚在派出所允諾賠償250萬元,與蕭達成和解,雙方並簽立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洩漏或散布所有通姦事證及內容,但楊若未依約賠償,則蕭可不受保密條款約束。

蕭抓姦隔天也由律師及證人陪同,到戶政事務所簽字與妻子辦理離婚,但離婚數日 ,前妻為掩飾外遇行為,對外散不實言論,讓蕭及兩個小孩飽受指點,為澄清事實,發訊息給親友指稱,因當場在汽車旅館抓到前妻與他人發生通姦行為,才會與其離婚,聲明若再有不實指控,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楊獲悉蕭發訊息給諸親友,認為蕭違反保密條款,向法院提告請求確認250萬元債權不存在。

新北地院審理蕭男所散發給親友的離婚訊息內容,包括人、事、時、地、物,從頭到尾並未提及楊,更無敘述通姦及抓姦情節,認為蕭並未違反保密條款,日前駁回楊的請求,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