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國抓姦的大老婆,為何會灰頭土臉、鎩羽而歸?

案例:61歲彭姓男子10多年前去中國工作,從此很少返台;陳姓老婆從老公同事口中得知老公和中國女秘書可能有外遇關係。去年6月,陳婦與兒子會同徵信社到中國抓姦,凌晨2點多會同公安敲開老公住處大門,當場看到老公和穿著單薄的中國女秘書同床共枕;公安詢問彭和中國女秘書的關係,彭否認兩人有親密行為,中國女秘書卻承認兩人曾經有過性關係。

陳婦返台後,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丈夫與中國女秘書妨害家庭。返台應訊的彭仍舊否認和中國女秘書有親密關係。陳婦曾建議桃園檢方傳公安來作證;但檢方檢視公安筆錄中有關中國女秘書之供述,只記載「曾經有過性行為」,卻沒有偵訊當天是否發生性行為,也沒有追問何時、何地發生、兩人有多久的性關係等,且認為當天並非抓姦在床,加上中國女秘書不理會檢方傳訊,現場也未找到其他跡證,傳公安並無實益,而且又很難傳…最後本案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解析:本文中所涉的「通姦罪」,台灣刑法第239條還是有處罰的 (條文:『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國就沒有通姦罪。如果從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來看,中國似較台灣進步,台灣的通姦罪之處罰不無「食古不化」之嫌。但就風化這塊領域,台灣又比中國開放自由多了!甚至有點「超英趕美」的味道。在台灣,許多已被視為平常的風化行為,在中國可能會要你的命,即使不死,也要剝掉你一層皮。

在中國抓姦是最典型的「以己度人」的幹法!中國沒通姦罪,中國刑法及治安處罰法都不罰通姦行為,此時中國公安憑什麼可以與台灣大老婆和徵信社會同,在凌晨2點敲開大老婆那個「死鬼」的住處大門抓姦?有無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有無搜查證、逮捕證?有無2個以上公安會同?在不罰通姦行為下 (無論刑法或治安處罰法),自不可能有以上所述合法證件、批文;那麼公安會同大老婆和徵信社撞入「死鬼」住處,顯然是違法,甚至可能犯罪,參閱中國刑法第245條自明:「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以違法取得之證據,在台灣也不得做為指訴犯罪之證據 (文鄒鄒的稱法叫『無證據能力』)

台灣刑事訴訴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台灣刑事訴訴法第158-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麼一來,大老婆和徵信社當然在中國抓姦這個環節大敗而歸。無論中國小三怎麼嗆聲:「老娘就是和你家死鬼有一腿」、「算妳運氣不好,來中國抓姦」、「冇你是欲按狀!?」(台語,意思是『不然你要怎樣!?』) …

承接在中國外遇調查及各種徵信社案件委託蒐證(防疫措施不定時更新)

★在此給台灣大老婆們一些建議:

前往中國調查外遇證據後回台行使法律權利,如同打仗,判斷敵情、搜集情報,與《孫子兵法》所強調的「道天地將法」之原則均同一。唉~~~大老婆可不是那麼好當啊!那個死鬼正應驗了「男人有錢就變壞」、「女人變壞就有錢」的道理!!

還有中國是沒有通姦罪的,別被一些不肖的徵信社騙說要在中國抓姦提告,台灣人雖然在中國無法提告通姦,但一樣可以調查完整的外遇證據證物,回台灣提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求償金額視侵權程度,所以不管如何在中國調查外遇的證據要無所不用其極的去調查,這方面可由 TPI 遠大徵信社-私人調查團隊為您服務,藉由與中國朋友的合作,輔以運用獨家資源、科技、技術快速的為您釐清老公在中國外遇的對象是誰?您找不到不知道不確定的我們通通幫您查出來,並調查老公在中國外遇對象的相關身分背景,讓調查老公在中國外遇證據的過程更快更有效率。